黄某某是清远某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在清远某旅游公司向清远某银行贷款中作为以公司名义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由于清远某旅游公司没有将贷款用于专款专用,并且伪造了贷款合同及发票,公安机关指控清远某旅游公司与黄某某串谋贷款诈骗。
在代理该案件后,李永添律师通过会见了解了案件的整个事实,并给予了黄某某法律上的帮助,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如下意见: 1、在法律上这只是一个普通的商业行为,并不存在所谓的诈骗事实;2、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对银行并不存在欺骗的行为和事实,担保公司也已经履行了担保责任,银行没有任何的损失,本案不构成骗取贷款或贷款诈骗;3、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只是担保公司的普通员工,其履行的只是职务行为,其对旅游公司贷款的实际用途没有控制权,并且在整个案件当中包括担保公司及旅游公司也没有任何损失。
经过李永添律师与公安机关的多次交流与法律上的分析,获得了公安机关的认可,最终成功为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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