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山与韦某丰、邓某富、邓某保、梁某斌、林某吉聚众斗殴一案,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分案审理,韦某丰、邓某富、邓某保、梁某斌、林某吉一方等人均已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李某山作为该起聚众斗殴的另一方,从一般来分析有可能会判处跟对方基本一致的刑罚,因此在接手这个案件的时候,作为李某山的律师也承受了很大的压力,经过阅卷李永添律师提出了情节轻微、主要过错在对方以及具有自首的情节的法律意见,由于案件对于犯罪情节的认定有很大的争议,经过法院的三次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只判处李某山一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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