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齐某某是第一被告雇佣的工场管理人,负责运输及加工轴承,案件涉及假冒两种商标,公诉机关指控齐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约7万元。作为齐某某的辩护律师,本网首席李永添律师提出了如下观点,一、被告人齐某某不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之直接故意,主观恶性不大。二、从被告人齐某某的工作性质、所处地位等皆可得知,其只是一个从犯,情节极其轻微,恳请法院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三、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约7万元,这是没有事实和证据依据的,并且公诉机关只用了一个大约的推定,由于工厂有部分是由物流公司直接运货和货主直接来提货,对此部分被告人齐某某是不知情的,由于现在对被告人齐某某的涉案数额能以算清,对此在量刑时也恳请法院依法进行考量。四、被告人齐某某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认罪,无违法犯罪前科,恳请法院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五、被告人齐某某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年老多病,没有劳动能力,甚至家里还有两小孩需要其照顾,急需他早日回归家庭。法院对于辩护律师的观点进行了大部分的采信,最终对于齐某某轻判一年有期徒刑,判决后4天被告人齐某某将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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