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不批捕辩护意见书
辩护人:李永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138027892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15-18层
犯罪嫌疑人:谢某良,男,汉族,198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
涉嫌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羁押场所:黄埔区看守所
拘留日期:2017年04月18日
辩护意见:
一、谢某良只是真某公司老板逄某经营的隆视眼镜店的一名普通员工,对真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一事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从未参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不存在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二、建议贵院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谢某良不批捕,终止对其侦查,并予以释放。
事实与理由:
谢某良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贵院已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侦查,现羁押于黄埔区看守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谢某良及其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谢某良提出:
1、他自2015年开始在隆视眼镜店工作,仅为一名普通员工,日常工作只是负责验光配镜,眼镜店账目收支、经营管理由店长乔某豪负责。
2、因隆视眼镜店和真目公司老板皆为逄某,在老板指示下,有时候他开车为老板取送快递或者运送货物到真某公司总部或者工厂,大概一周有一两次,对快递包裹和所送货物的内容和性质并不真正清楚,相当于老板逄某一名“司机”而已。
3、由于他非领导或管理层,既从未参与过假冒蔡司商标的刻印商标和商品的包装过程,也从未实际参与过假冒蔡司商标商品的销售过程。因此,他对真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不知情,更谈不上存在犯罪故意。
鉴于谢某良的上述陈述和辩解,辩护人认为,谢某良仅为隆视眼镜店一名普通员工,对真目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一事不知情,没有参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不存在犯罪事实,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规定,犯罪嫌疑人谢某良属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因此,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辩护人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谢某良不批捕,终止对其侦查,并予以释放。望贵院依法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谢谢!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辩护人):李永添
日 期:2017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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