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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预备行为的认定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作者:李永添律师  时间:2019-03-27

 摘要: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那么诈骗罪预备行为怎么认定?下面由广州刑事律师详细讲解。

  (一)有犯罪预备行为

  即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常见的诈骗罪的预备行为有:

  1、准备工具;

  2、练习犯罪的手段,比如,欺骗话术技能;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比如,了解被害人的收入状况,或者人们生活习惯等;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比如,撕掉警方的警示防诈骗标志、不利于诈骗工具开展的妨碍物;

  5、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

  (二)具有犯罪的目的

  即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这个对决定预备行为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观意图对行为的性质具有很大的主导作用。如果他没有犯罪的意图,磨刀仅仅就是为了杀猪,就是一个合法的行为。通过这个例子还可以说明一个问题,预备行为本身因为在分则没有具体规定,脱离了犯罪目的往往看不出它的犯罪性,这是要注意的。另外就是一个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取决于支配行为的犯罪意思,这一点很重要。

  (三)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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