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手机:13802789200

QQ:2217029066

在线咨询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律师姓名:李永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310017880
  • 业务手机:13802789200
  • 业务QQ:2217029066
  • 电子邮箱:2217029066@qq.com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刑事拘留一般是多少天?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作者:李永添律师  时间:2019-02-27

  摘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能无期限地羁押,期限届满后,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或解除羁押。那么,刑事拘留一般是多少太难?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刑法对刑事拘留的期限做了明文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广州刑事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802789200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